关于从头印发《总分组织试点交税人增值税核算交纳暂行办法》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针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总分组织试点交税人增值税核算交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总组织试点交税人及其分支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

  二、总组织应当汇总核算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已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包含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组织所在地解缴入库。总组织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则就地申报交纳增值税。

  三、总组织汇总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为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

  四、总组织汇总的销项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核算。

  五、总组织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因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而购进货品或许承受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付出或许担负的增值税税额。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用于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依照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和预征率核算交纳增值税。核算公式如下:

  分支组织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则就地申报交纳增值税。

  七、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组织当期增值税应交税额中抵减不完的,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交税申报期完毕后,对上一年度总分组织汇总交税状况做清算。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依照各自出售的收益占比和总组织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核算。分支组织预缴的增值税超越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经过暂停今后交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法予以处理。分支组织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今后交税申报期由分支组织在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针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方针履行。